(一)對涉及群眾生產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,庸懶無為、效率低下,造成不良影響的。“涉及群眾生產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”,是指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所有事項和問題,主要包括企業改制、土地征用、城鎮拆遷、食品藥品質量、安全生產、環境保護等涉及群眾生產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群體性問題。有本行為的,需要造成不良影響,才能給予紀律處分。
(二)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、推諉扯皮,損害黨群、干群關系的。本項是黨員不作為違紀行為的規定。一是群眾的訴求要符合政策規定。如果群眾的訴求不符合政策規定,黨員應當向群眾說明和解釋。二是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、推諉扯皮。消極應付,指的是拖拉懶散,工作不認真不主動,對于群眾可能沒有考慮到的,也不主動提醒,導致群眾做無用功。推諉扯皮,是指人員、部門之間相互推脫,可以辦的不辦,本應是自己辦的推給別人或其他部門來辦的行為。三是損害黨群、干群關系。如引發群眾的極大不滿、群體性事件,造成群眾生命、人身或者財產損失。這是對危害結果的要求。
(三)對待群眾態度惡劣、簡單粗暴,造成不良影響的。黨的群眾紀律要求黨員要密切聯系群眾,盡心盡力為群眾辦事。本項違紀行為必須是造成不良影響。
(四)弄虛作假,欺上瞞下,損害群眾利益的。《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》強調,正確認識和評價干部政績,建立和完善科學的考核標準,堅決剎住弄虛作假、欺上瞞下、追名逐利的歪風。“弄虛作假,欺上瞞下”,是指編造各種情況欺騙上級、同級、下級,欺騙群眾,把壞的說成好的,假的說成真的,或者對應該匯報、公布的情況不公布,或者公布虛假內容等。
(五)有其他不作為、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。考慮到現實中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,除已列出的四種典型行為外,還可能存在其他行為,因此作出這一兜底規定。
根據《黨紀處分條例》第116條規定,有上述行為之一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。
來源:陜西紀檢監察微信公眾號